孕婦乘坐飛機通常不需要特別的證明,但部分航空公司可能要求提供醫生開具的健康證明。航空公司制定的相關規定主要是基于安全考慮,以避免在飛行過程中出現緊急醫療情況。
孕期不足8個月的孕婦,除非醫生診斷不適合乘機,否則可按普通旅客辦理登機手續,無需額外證明。
此階段的孕婦需辦理乘機醫療許可。該許可需在乘機前7天內簽發,并由醫生確認適合乘機。
航空公司通常不建議懷孕超過35周的孕婦乘機。如果確有特殊情況,需在乘機前72小時內提交由醫生簽字、醫療機構蓋章的“診斷證明書”,并填寫《特殊旅客乘機申請書》。證明書需包含以下信息:
經航空公司批準后方可購票并乘機。
以下情況的孕婦,航空公司通常不予承運:
航空公司制定上述規定的主要原因是出于安全考慮。在高空飛行中,醫療資源有限,一旦孕婦出現意外情況,可能會對母嬰健康造成嚴重威脅。因此,航空公司對孕婦乘機的要求較為嚴格。
孕婦在計劃乘機前,應提前了解航空公司的相關規定,確保自身和胎兒的安全,同時提供必要的醫療證明以滿足航空公司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