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需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對于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構負責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根據無錫公安局戶籍科的解釋,在無錫地區雖然沒有嚴格規定必須在嬰兒出生后一個月內完成戶口登記,但建議家長盡早辦理,以免影響孩子未來的入學、醫療等事項。
雖然無錫地區沒有嚴格的時間限制,但建議家長在嬰兒出生后盡快辦理戶口登記,以避免因延誤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嬰兒出生戶口登記是孩子合法身份的重要保障,家長應盡早辦理,以確保孩子未來的教育、醫療等權益不受影響。